2006年9月1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绑架案的赎金物归原主
朱仕宏 李世寅

  歹徒绑架他人小孩后畏罪潜逃,受害人要求取回公安机关冻结在犯罪嫌疑人账户里的5万元赎金遭到银行拒绝后,将犯罪嫌疑人、银行一同告上法庭。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女儿遭绑架  歹徒勒索15万
  林贵云是广州某药业公司的经理,2004年11月11日公司驻中山办事处举行乔迁庆典,他便携妻子和两岁的女儿一同前往参加。
  席间,办事处业务员赖健波的女朋友金艳蕾对林贵云两岁的小女孩显得特别宠爱和亲热,不时逗她开心。当晚10点多钟,金艳蕾说小孩要喝“娃哈哈”奶,便抱着小孩出去买。1个多小时后,却不见回来。此时赖、金两人电话都已关机。林一家人万分焦急,只好拨打110报警。
  公安人员调出宾馆监控录像查看后,证实小女孩确实被赖、金两人抱走。不久,金艳蕾打来电话,向林贵云勒索赎金18万元。经讨价还价,金艳蕾要求林贵云将15万元按其指定的3个账户各存入5万元,其中两个是以金的父亲之名设在珠海的账户,1个为金艳蕾本人在中山某银行支行开立的账户,并威胁说如果报警,林贵云将永远看不到自己的女儿。

  嫌疑人潜逃  5万赎金被冻结
  在这危急关头,林贵云不敢有丝毫怠慢,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经过努力,2004年11月12日下午3时,林贵云终于将15万元分别存入金艳蕾指定的3个账户。
  经核实钱到账后,金艳蕾打来电话告知其女儿现已在沙溪镇某酒店,林贵云家人随同民警迅速前往解救,所幸女儿没有受到伤害。但犯罪嫌疑人赖、金两人早已逃之夭夭。
  随后,公安机关冻结了上述3个账户,经查,金艳蕾开立在中山某银行支行的账户已被取走部分现金,仍留有余额人民币48986元。

  索款遭拒 嫌疑人、银行成被告
  虽然绑架事件给一家人带来了心灵创伤,但是小孩平安,而且有公安机关的冻结措施作保障,林贵云还是感到一丝安慰。
  于是,他找到派出所,并前往银行要求返还那本属于自己的钱,但银行方面告知,这笔钱按规定公安机关无权扣划,林贵云也无权支取,因为它已经转移到别人的账户上,银行不能违反操作规程处分他人财产。
  由于金艳蕾畏罪潜逃,仍在通缉中,无法配合公安机关发还赃款,明明是自己的血汗钱,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躺在银行成“死钱”,林贵云感到百思不得其解,他一怒之下,将金艳蕾、中山某银行支行一同起诉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赎金5万元。

  法院判决  不当得利应返还
  林贵云认为,金艳蕾账号内的5万元是其在受到胁迫下按金艳蕾的指令存入的,金艳蕾没有取得上述款项的法律或合同依据,他才是该笔财产的真正所有人。而中山某银行支行,在公安机关明确告之上述汇款非受害人自愿,而是金艳蕾犯罪行为引发的事实后,仍不愿配合公安机关发还原告的财产,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中山某银行支行则辩称,其在该案中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也没有故意、过失侵犯林贵云财产的行为,所有汇款手续都是依照程序办理的,银行没有义务审查客户汇款是否出于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其可以拒绝林贵云的取款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林贵云因女儿被绑架,并按照犯罪嫌疑人金艳蕾的要求存入5万元到其银行账号,该汇款行为并非林贵云的真实意思表示,金艳蕾取得上述款项没有合法依据,且对林贵云利益造成实际损失,金艳蕾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依法承担返还责任。
  中山某银行支行在本案中按照银行规范进行操作,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林贵云的损失承担责任。经过释明,林贵云自动撤回了对中山某银行支行的起诉。
  而犯罪嫌疑人金艳蕾因潜逃无法通知到庭,法院依法公告后缺席判决:由金艳蕾向林贵云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10元。
  至此,受害人林贵云的合法利益终于得到法院判决的确认,判决生效后他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名正言顺地要回本属于自己的款项。